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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評論】我爲鄧玉嬌抗辯(下) 第十六集

加入 2009-06-16 02:49:56 | 長度: 25分59秒 | 類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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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节目长度:25分59秒 下载mp3
第三,强奸罪,一般情况下必须采用暴力强行与女性性交。它的构成要件,暴力自然成为第一要件,违背女性意志为其第二要件。但并不是说非要实际发生了性行为,甚至不是说每个案件都必须采取实际的暴力,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至少有几种情况是例外。比如说幼女,任何人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就叫作强奸。
但是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各国刑法规定的幼女年龄有所不同),无论这个女孩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发生的性关系全部构成强奸。除非一个例外: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无法知道被侵害人是幼女。但是主观和客观都不知道的情况非常罕见。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与弱智的、智商太低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也不须要对方是否同意,也会构成强奸罪。
第三种情况,当女性,就是被侵害人丧失意识,而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哪怕他没有使用暴力,也会构成强奸罪。
网络上好多人评论,往往有一个误导或误区,认为强奸罪必须使用暴力才构成。至少我刚才举的三种例子,都是无需暴力就构成强奸罪。尽管一般情况下,需要用暴力,但行为人若采用欺骗、欺诈、威胁、恐吓等手段,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事实上很多强奸罪的发生,就是强奸犯并没有采取实质的暴力,而仅仅是采用了欺骗、欺诈、威胁、恐吓等手段。比如说扬言要把女方的全家杀掉,或者要放火烧掉女方的家之类的。过去早就有许多这样的案例。在这种精神威胁、恐吓下,被害人有时会就范。
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但是也可能构成强奸,就是行为人假冒被害人的丈夫,当被害人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然后强奸犯假冒她的丈夫,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从法律角度看的第三个问题。
第四,网络上有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强奸,才能行使正当防卫,而猥亵、污辱则不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所谓性侵犯,要分时间、场合地点不同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被害人的心理素质,主观判断都是不同的。本案情况发生于一个特定的场合,就是有明显色情服务场所。
色情服务场所提出的所谓特殊服务,实际上大家都是心知肚明,两名涉嫌强奸犯,邓贵大和黄德智,内心非常明确他们的目的,他们是在醉酒,已经喝了两斤左右的白酒以后,来到色情场所。人酒后乱性,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这两个政府芝麻官,在醉酒的情况下,来到这个服务场所,找到邓玉娇以后,明确提出要求性服务,只不过用了一个另外一个词,所谓特殊服务。
即便按照官方后来修改的说法,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就是一男一女,并非夫妻关系,也非朋友关系,完全是用支付对价,也就是支付钞票的方式,由女性陪男性在浴池里面洗澡。
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会发生性关系,其中不发生性关系的,仅是要求猥亵,或是要求性交之外其它方式的性行为的,是占绝对少数。换句话说,这两个家伙心里完全明白他们来干什么。只不过是他们认为自己理所应当有权花钱买性而以,区别就在这儿。
而邓玉娇,她当然也知道,他们两个人的目的是什么。因为邓玉娇是一个21岁的成年人,她明知来这个地方消费的男人的目的。可以说百分之九十几以上都是寻求性刺激的人。所以可以判定,侵害方和自卫方,都明白双方是在做什么。只不过是由于邓玉娇本人是一个出于污泥而不染的,具有较浓的传统观念的女孩,她不为金钱所动,始终坚持自己的贞操观、人生观,而不为当下在中国大陆十分流行的腐化堕落的道德观念所左右。这也是邓玉娇能赢得绝大多数国人称赞的根本原因。
所以说双方都明白,不是仅是猥亵的问题。因为邓玉娇先后用脚狠命的把黄德智踢下了床;后来在休息室,邓玉娇双手握刀,放在了身后,然后用双脚狠命的踢邓贵大,表明她坚决拒绝接受强制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行为,是货真价实的强迫买淫的行为。
而强迫买淫的行为,它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至少前后三次到四次身体近距离接触,强行按倒或按照官方的说法推坐,实际上是将邓玉娇强行按倒,强行脱她裤子,强行抚摸等各种手段,整个过程,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非常清楚的形成。
邓贵大和黄德智实施的是一种强奸行为,而不是猥亵行为。这种人身侵害行为,是在持续过程当中。而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并不具有任何杀人的故意,只有制止邓贵大和黄德智这几个家伙的人身侵害以便保护自已的故意,而这种故意显然是一种伤害的故意,而这种伤害的故意,目的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对她的人身侵犯行为的继续进行。所以邓玉娇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显然只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也完全没有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是否防卫过当有几个要素要加以考虑。第一邓玉娇事先已经受到黄德智的性侵犯,在水疗区的洗衣房里,她已经受到黄德智的性侵犯在先。第二,在休息室又遭到邓贵大用金钱敲打脑袋和煽肩膀的这种污辱行为;然后两次被强行按倒,或者所谓被推坐,这个“推坐”说法不伦不类,跟实际情况根本不符。
就算推坐也好,她被两次给强行推回沙发上,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邓贵大是想强行用钱买邓玉娇的性服务。邓玉娇最终被迫挥刀自卫。挥刀自卫是没有目的的,这是在情急之中,根本不是故意要去取人的性命,完全不是这样。面对三个酒气醺天且有明确犯意的大男人。为了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容不得她考虑要用多大的力度,要刺哪里,根本不是她选择的问题,她没有办法选择。
每个人都可以设身处地想象一下,在遇到醉酒的男人的时候,不要说三个,哪怕是遇到一个,你对他都头痛,何况三个醉醺醺的男人,而且已经有多次明显的性侵犯行为和犯意,要求性交的意思表示流露无遗的情况下,邓玉娇她能怎么做?难到仅仅是选择部位来刺两下吗?或说轻轻的用刀划两下吗?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很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局,有可能就是这三个男人夺下邓玉娇的刀,反过来把邓玉娇置于死地。或是把邓玉娇逼得跳楼,因为中国大陆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案例。少女躲不过色狼的侵袭,往往是寻求自杀来逃避,这是第二种可能。
第三种可能,是这三个醉酒的大男人轮流强奸邓玉娇,那不是太容易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苛求邓玉娇第二、第三、第四刀要轻轻的刺,或者要选择部位的刺,这完全不现实,在那种情况下,时间不容许,情况也不容许。因为三个虎视耽耽的色狼,那个时候已经是欲火冲天,根本挡不住他们这种强烈欲望。所以他们这种强烈的欲望,是被邓玉娇的这把水果刀给制服的。
第五,本案的证据的取得还有一个很重要,除了刚才讲到的血迹证据之外,还有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词。包括邓玉娇,黄德智,邓中佳,以及娱乐场所知情的服务员的所有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要分析哪一个人在说真话,哪些人说的是有出入的,哪些是假的,要做比较分析。
律师可以通过阅卷,通过调查获得。而目前一个很有利的条件,第二任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与邓玉娇面谈,把案件事实记录下来。汪少鹏和刘刚律师已经与邓玉娇做了面谈,肯定也做了笔录。
但是据称,两位律师以案情复杂为由,没有向公众披露任何案件的细节。显然是应当局的要求这样做的。但这样做对律师自己是有利的,不会影响他自己职业的利益。但如果两位律师已经与邓玉娇面谈,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向公众有一个交待,因为本案已经成为轰动全球的一个刑事案件。再捂住案情真象毫无意义,它只会激起人们更多的关注。既然两位律师已经调查了邓玉娇,还应当做多次的调查,把各方了解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案件的事实经过。
但是很遗憾,两位律师到现在也没有这样做。分析起来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是邓玉娇阐述的事实经过,对她本人不利。第二,邓玉娇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夏霖律师在控告函中所述基本相符。第三,邓玉娇阐述的全案的事实,案情对邓玉娇有利。只有第一种的情况,律师可以保持沉默,不向外界披露,这是职业道德、职业规则所要求的。但是如果是后两种情况,律师居然还掩盖案情真象,只能是受到官方的压力,或是某种交易的结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把案情真相公布,只会对他的当事人有利,而绝对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结果。
最后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邓玉娇被关到精神病院,四肢被绑在病床上,她在病床上说:“爸爸,他们打我”。我认为,这是公安当局对邓玉娇人身权利的再次严重的侵犯。
公安当局一方面认定邓玉娇所谓的自首,然后在邓玉娇没有任何的有危害社会,或危害他人的可能的情况下,仅仅是根据她的包里有抑郁症的药物,就把她关到精神病院。而关到精神病院还不够,还要用强制捆绑的方式进行虐待。
这会产生什么后果?一是阻止邓玉娇与外界的接触;第二,对邓玉娇的名誉产生了严重的损害;第三,对邓玉娇的人身及精神产生进一步的损害。因为精神病这个概念对任何人都是一种污辱,除非他是真正的精神病人。
而邓玉娇有没有精神病呢?我认为她可能有某种心理的或生理的疾病,比如说失眠症,有可能有这种症状。但失眠跟精神病是天差地别的两个概念。未经家属同意,也没有经过她本人的同意,公安没有权利这样做。高一飞教授居然说,将邓玉娇关到精神病院是一个合适的做法,这种教授真是混蛋教授。
至于本案,我认为,从律师辩护这个角度,要考虑几个层次。首先,是做有罪、还是无罪辩护,重点考虑的是无罪辩护。因为这个案子无罪辩护,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有关这一点我不同意夏霖律师所说的,这是他办案20年当中,碰到最复杂、或最困难的案子。
其实我认为这案子一点都不困难,一点都不复杂。案情不复杂,这个适用法律也不复杂,证据不复杂,理论不复杂。它唯一复杂的地方,就是地方权力的介入,中共当局、中共高层的介入干预,这就是它的复杂性,至于案件本身一点都不复杂。
这个案件涉及的理论问题,对外行也许会如坠五里云雾之中。比如它涉及到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还涉及到精神病人犯罪的免责问题,或者说涉及到自首等等。但是对专业律师,法官,法学教授来说,这个案件一点都不复杂,我认为,相对来说是非常简单的案子。
其次,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如何利用舆论的力量,利用社会正义的力量,来支持自己,做自己的后盾,这是很重要的一环。因为当今中国,在中共一党专控底下的法院,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特别是在所有政治案件,法轮功的案件,以及所有群体性的案件和敏感案件。中共独裁撑控的法院的客观公正审理的前题就不存在。因为中共的法院,不具有独立审判权,它是由政法委操控,而政法委背后,则是中共在操控。可以断言,本案一定是中共政法委在直接操控。它不是由地方法院的几个主审法官能够决定的,也不是地方法院的院长能决定,甚至不是湖北高级法院能决定。
因为既然这个案子闹得沸沸扬扬,已经是闻名全球,而且已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轰动的一个案件。所以关注它的人特别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为他的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就是要充份利用媒体,充份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有利条件,调动一切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因素。这样做只会有好处,没有任何坏处,谈不上不公正的问题,也根本谈不上干预司法的问题,因为法官们有足够的理智和智慧来处理这个案子。但是他们有没有勇气和胆量,公正审理本案则是一个大问号?因为本案已经从一个简单的刑事案子,演变成一个某种意义上有政治意义的案件。这是中共当局的愚蠢,中共当局往往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刑事问题政治化。刚刚好与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相反。
自由民主法治国家是将政治问题法律化,也就是说把所有的政治斗争,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一种公正的程序来规范,使得本来人类历史上的政治斗争,往往都是刀光剑影、血流成河、你死我活的斗争,变成法律上在公平公开的游戏规则下的公平竞争。这就是自由、法治、宪政的民主国家的高明之处。
而中共是一帮法盲组成的,它的当权者是一帮法盲加流氓,其中有很大一部份中共官员,都变成了地地道道的流氓,甚至连社会流氓都不如。
所以既然它已经变成公众极为产注的案件,不是辩护律师可以选择的,为了公平起见,律师就应当将案件的事实真相披露,披露真相只会对邓玉娇有利,绝对不可能不利,我们须要的是真相。
我们的分析、评论、判断都要建立在真相的基础之上。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辩护律师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讲真相。所以夏霖所采用的策略,以及方向都是正确的。而后任的律师现在采取的策略与定性都是错误的,今天仅仅是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谈我个人的看法。
其实这个案子意义非常重大,它可以从道德层面,从政治层面,从法律以及文化,证据社会学各方面,展开争论。这个案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非常巨大。中共当局如果一意孤行,公然强暴全体国人的意志。比如说,强行判决邓玉娇有罪,此案甚至有可能导致中共暴政的垮台。
垮台的方式,就是一把水果刀,最终导致中共暴政的垮台。邓玉娇的行为是非常经典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存在所谓防卫过当,更不用说所谓的故意杀人。邓玉娇不但无罪,而且她是这个极度腐化堕落的中共社会硕果仅存的极少数清纯高尚的女性。这就是我个人对此案初步的看法。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事情真相的进一步披露,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谢谢各位收听,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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